王雄飞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近年来,海珠区检察院开展了一项贿赂犯罪问卷调查工作,对问卷反映的规律可以对职务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预防。
从2005年开始,我们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在我院查办的案件当中,抽取155个典型个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的标本力求广泛,对问卷调查题目进行了详尽的设计,并接受了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的具体指导。对行贿人一共设计42个题目,受贿人设计43个题目。从这份报告中,我们得出了当前本地贿赂犯罪的一些特点。
第一,受贿人对象。行贿人对受贿人选择非常务实,并不看重位高权重,而是选择虽没有掌握大权但是有比较好的发展前景并对今后工作有帮助的人。受贿人对于行贿人的选择首先看人品,选择看起来比较老实的人,说明行贿、受贿双方对于对象的选择各有侧重点。
第二,行贿受贿双方相互存在缓冲期。绝大多数行贿之前有一个铺垫过程,并且受贿人大部分是循序渐进地接受腐蚀,说明反腐败要特别注意个人的交友圈和生活圈。
第三,行贿的行为方式。行贿的地点以前家里比较多,现在大多选择酒店等场所接触的过程中。金钱给付的方式以前是事前一次性付清的多,现在事后分期付款的多,还有约定另行给付的时间或者方式,这可能跟广州地区的商业特点有关。行贿时间多选择在逢年过节,说明贿赂犯罪和中国的本土文化结合,这也可以叫做贿赂文化。
第四,家属的态度对于受贿人的行为有很大影响。家属如果对受贿反对的话,受贿人行为有一定的收敛,反之就会肆无忌惮地收钱。
第五,行贿人对于受贿人的心理反应。如果受贿人对于行贿人进行拒收,那么超过一半的人不会再选择行贿,说明只要公务人员第一次把住自己,就有一半的行贿人会停止行贿。行贿三次以上被拒绝,行贿人一般都会停止。遗憾的是,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行贿人的软磨硬泡之下,没有能坚守住自己的原则。
第六,行贿人对索贿的态度。对索贿行为,大部分人行贿人心里有自己的看法,尽管给钱了,但是心里有一定的抵触,这同时成为我们侦查案件的突破口。但是调查同时显示,即使是被索贿,行贿人也很少检举揭发。
(在这一单元,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佘明勇介绍了查处贿赂案件的几点做法;浙江省萧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谢建平介绍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些体会;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对贪利型职务犯罪的心理与原因作了分析。)
点评:何增科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廉洁社会应该是政府、市场、公民组织廉洁的社会。而廉洁政府的标准,首先应该是法律政策良善为民的政府,第二是秉公执法的政府,第三是低成本的政府。当今世界一个国家廉洁程度的高低成为衡量国家投资风险的重要指标。瑞典有学者研究南亚国家后发现,腐败导致政府成为软政府。著名的木桶理论也可以运用到职务犯罪预防中,一个桶本身可以装多少水,不是取决于木桶里面的长板长度,而是取决于最短板的长度。我们国家处于转型期,存在一些制度的缺漏。行贿者、受贿者都是理性的,都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法律制度有一点漏洞都会被加倍利用,所以要有效惩治职务犯罪,很大程度上需要我们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规章进行清理,在这个基础之上,重新整治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同时注重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侵害公共职位的廉洁性,同时对于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提高职务犯罪被发现、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惩治的力度,可以打消那些观望者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从而起到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我们习惯把惩治作为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但是惩治本身就是一种预防,而且惩治是非常有效的预防。同时,要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现在检察机关有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并且我国专门设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其实预防本身也是一种学问,如何预防需要多学科共同参与研究,需要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我们学术界也非常愿意跟检察机关合作研究,共同打造一个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