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副大队长交通肇事案开审 涉及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超车、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等多项指控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农文斌,酒后驾车撞人后,不是及时报警和抢救伤员,而是选择了逃避,致使一名13岁的中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9月10日,这起交通肇事案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旁听席座无虚席 9月10日上午9时,离开庭时间还有半个小时,但法庭内外站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能够容纳200多人的法庭座无虚席。
9时30分,现年36岁的农文斌被法警押上法庭。旁听席上,除了社会群众外,还有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有些则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一名姓邓的旁听群众告诉记者,他一大早就来到法院等候了,唯恐错过了旁听。
一错再错致人死亡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6月20日晚9时55分,农文斌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9126警”的越野小车,由田阳往百色方向行驶。经事后调查,该越野小车还没有上牌,其所挂的“桂L9126警”号是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该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
当农文斌驾车行至百色市城东路红日汽车修理厂附近路段时,违反规定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超车,对道路前方斑马线附近横过公路的行人没有及时减速、避让和采取紧急刹车等措施,导致其驾驶的汽车撞倒一名13岁的小女孩,接着又碰到一辆同向行驶的小车。
被撞倒的小女孩名叫邓洪,是百色市第五中学学生。事故发生后,农文斌与同车的梁某、李某3人没有及时报警,在未按规定对现场作保护措施情况下,驾驶“桂L9126”警车将伤者送往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之后,农文斌以找医药费为借口离开医院,躲避警方调查。当晚,邓洪经抢救无效死亡。
到6月21日凌晨5时05分,农文斌才回到医院,找到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承认自己肇事的事实。
肇事者表示后悔 公诉机关认为,农文斌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超车,单方过错造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农文斌故意长时间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农文斌主动投案自首,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农文斌大多承认是事实,但对于为何不及时抢救伤者,他解释说,事发当晚他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因身上没有钱,便叫同来的梁、李两人负责找医生来抢救,他出去找钱来交费。走出医院后,他在马路上睡着了,直到第二天早上才醒过来。
在最后的陈述中,农文斌对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后悔,对死者邓洪的父母表示抱歉。他说,他对死者一家造成的伤害,一辈子都还不清,他只能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作赔偿。
死者父母索赔60多万元 邓全根和黄文珍夫妇是死者邓洪的父母,他们在本案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农文斌及隆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6万多元。
他们诉称,农文斌酒后驾车肇事后,为逃避巨额的赔偿和法律追究,故意拖延抢救时间并逃逸,最后导致他们的女儿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农文斌的行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不属于投案自首,应依法给予最严厉的刑事处罚,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隆林县交警大队是肇事警车所有权人,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且没有牌照(套牌)的车辆让农文斌驾驶,存在重大过错,并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肇事警车没上牌的原因,隆林县交警大队解释说,该车是在2003年3月购买,由于当时县里事情多,用车频繁,没能及时办理该车入户手续。2004年至今,交警大队曾几次去办理,但因无法办理警车定编和进口车商检手续,所以一直没能入户。其间,考虑到警车没有号牌,有损形象,于是将交警大队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的号牌,挪到此车上使用。
在赔偿问题上,邓全根夫妇认为,他们目前虽是农业户口,但他们从1996年12月份起,就从老家江西来到百色市经商,并一直在百色市生活和居住,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户口来计算。
对于邓全根夫妇的巨额索赔,农文斌的代理人及隆林县交警大队均表示不能接受。他们指出,因邓洪一直是农业户口,他们只能按农业户口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大约是5.4万元。对于邓全根夫妇的其他项索赔,他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当天的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6时多。最后,法院宣布择日作出宣判。
作者:王克础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