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大信访工作,近日,青海民和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信访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大信访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和信访秩序,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为保证信访工作质量,该办法提出了十余项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1、设置内设工作机构。
在常委会办公室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工作;各专职委员按常委会授予的职权,协同办公室处理好信访事宜。
2、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星期五上午为接待日时间,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轮流参加接待。
3、实行常委会领导亲自接待或阅批制。对省、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涉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或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全县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亲自接待或阅批。
4、综合分析。每季度对受理的来信来访进行综合分析,掌握信访工作动态;每半年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信访工作情况,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参考依据。
5、统一交办。常委会收到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对一般性的信访案件,由常委会办公室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处理,并答复来信人;对重要的申诉、控告、检举,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类别、内容分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交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处理,要求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6、限期办结。对常委会要求按指定时限办结的重大疑难案件,如承办单位不能在指定的时限内办结,应在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进度和预计办结时间,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延长时间。
7、逾期通报。对转交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逾期没有办结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常委会办公室予以催办。催办仍无结果的,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通报。
8、限期复查。承办单位报告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后,常委会认为结案报告不当时,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或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复查处理。
9、认真督办。常委会办公室按时督查过问一般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听取重要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对违法情节严重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可以按有关法律程序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就信访案件向承办单位提出质询案,必要时,将调查结果或质询事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10、抽查回访。常委会根据情况对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征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
11、严格责任追究。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承办单位或办案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对信访人要求保密的问题按规定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公民有理有据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的,对确属错案拒不纠正的,对信访人进行威胁、压制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经调查核实后,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明确的答复,或建议有关机关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青海人大信息中心)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