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710名,与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相同。
各区县应选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城镇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2.5的比例分配,即按照非农业人口1.62万人选1名代表、农业人口4.05万人选1名代表进行测算,然后按照各区县代表名额最高不超过73名,最低不少于16名的原则进行增减。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作变动。
二、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7年11月底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