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群租慎用行政权力
问题是,面对这类违法、违宪的行动,尽管舆论异口同声予以谴责,但当事人却无处申诉,也不能启动任何机制来约束权力。而如此权力使用,同建设和谐城市、和谐社会的目标又是不和谐的
9月7日清晨7时,上海普陀区“群租整治小组”进入上海中远两湾城,对55套、近6000平方米的“群租房”进行突击整治。
据说,这是沪上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整治“群租房”行动。所谓群租,就是出租人将原有的房间再行分割,形成一个一个较小的房屋,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人。有业内人士估计说,目前群租占整个租赁市场的5%~10%。按照政府的说法,群租住宅缺乏足够安全设施,缺乏足够生活空间,群租房往往存在着消防、卫生、安全等众多隐患。某些正常住户也抱怨群租客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因此,沪上政府近年来一直在整治群租现象,计划通过3年努力,理顺群租管理体制,基本消除群租现象和隐患,目前的大规模行动只是一个开头。
应当说,面对群租可能带来的问题,小区居民作为一个集体确实可以进行管制。小区内大多数居民如果认为群租现象降低了自己的生活品质,影响了小区物业的价值,那自然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某些监管规则:或者要求群租出租人承担起相应责任,或者干脆禁止本小区住房用于群租。这是小区居民自治的分内权利与权力。
当然,政府作为城市的公共管理者,确实可以对群租现象进行公正监管。但是,政府在进行监管的时候,必须十分慎重,注意自己的权力的限度。政府要尊重市场自发形成的制度,尊重房屋出租人的私人财产权,尊重市场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也必须尊重小区居民的自治权。
群租现象是市场自发形成的,租赁者都是新上海人,也即刚刚从外地进入上海打拼的人。他们需要居住在距离工作地点更近的地方,但自己收入又比较有限,因而只能选择群租,以节约居住成本。有人对群租客进行分析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几乎占九成,尤以附近美发店、餐饮店的员工居多。正常地租赁整间房屋,是他们承受不起的,而群租这种房屋租赁形态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居住需求。
当然,出租人也从中获得了收益。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他们当然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租自己的房屋;即使房屋的承租人,只要在租赁合同中写明,也可以自由地安排房屋的用途,通过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租金收入的最大化。事实上,这些群租房的出租人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他们所提供的就是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
可以说,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市场形态,群租可能存在某些问题,这些问题未偿不可通过小区的自治性监管及政府的公正监管解决。但是,上海市政府目前采取的整治措施,却以取消群租现象为出发点,并采取突然袭击、强制拆除的手段。这种做法很可能已经越过了政府与市场之间应有的界限,也越过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应有的界限。
而且,我们可以设想,假如相关要素不变,如此自发形成的市场形态大约也很难因为政府的运动式整治,就真正地如政府所愿消失。事实上,很多群租客已经与政府打起了“游击”。政府除非使用更为强横的手段把低收入外来人口驱赶出上海,否则,只要这些外来人口的收入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那他们就仍然会选择群租,或者变相的群租。当然,有些群租客也可能因为无法承受的压力而选择离开。
近来,各大城市政府似乎都在强化对房屋租赁的整顿,其目的基本上都有尽可能地驱逐外来低收入人口离开本市的嫌疑。上海整治群租运动的背后动机,是否有排斥外来人口的顽固心理作崇不得而知。异曲同工的还有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于8月31日火烧外地人口居住之窝棚区。城市政府以维护本地人口福利为借口,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地方规章,动用政府各种权力,最终侵犯了外来人口及本地人口的私人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
类似行动,差不多是周期性地阵发的。问题是,面对这类违法、违宪的行动,尽管舆论异口同声予以谴责,但当事人却无处申诉,也不能启动任何机制来约束权力。而如此权力使用,同建设和谐城市、和谐社会的目标又是不和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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