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4日电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07年起,将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问题,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国有资本收益将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问:为什么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局出发,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作为投资者理应收取投资收益。《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应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国有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是其应尽的义务。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需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利润。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办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沉重,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了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其改革和发展。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企业历史包袱基本解决。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193亿元,税后利润达6252亿元。国有企业从总体上已经走出困境,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但是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并且,由于受资源、垄断程度以及企业历史包袱轻重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导致国有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差异明显,影响社会公平。国家适时出台政策,向国有企业收取投资收益,将进一步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国有企业对国家的责任意识。
其次,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过程中,我们逐步取消了公共财政中对国有企业的一些特殊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难以解决。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家将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持优势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不但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而且符合财政改革的方向。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是简单的从国有企业中拿走一部分利润,也不是所谓的"抽肥补瘦",而是通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完善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是什么关系?主管部门是谁?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都属于政府预算。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的主要区别是:(一)政府公共预算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源是国家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编制上,相对独立于公共预算,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确定支出规模,量入为出,不列赤字;(三)与公共预算相比,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规模还很小。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后,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支出将逐步从政府公共预算中退出。考虑到相关政策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期间,政府公共预算中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如政策性关闭破产支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等支出,继续予以安排。另一方面,《意见》还规定,必要时可将企业上交的部分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预算法》,《意见》中明确,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问: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三项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即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要合理、适度,既要考虑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也要考虑国有企业的自身改革和发展。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分别反映各自的收支情况,同时也要保持两者之间的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与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相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编制,同时考虑到国有企业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先试行,再逐步推开。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项目有哪些?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五项: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三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五是其他收入。
问:怎样收取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 答:根据《意见》,中央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对象为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这些企业绝大部分为依据《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也有一少部分已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前面已经介绍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五个项目,在这五项收入中,最主要的是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即国有企业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交国家。税后利润按企业集团公司合并的财务报表剔除少数股东权益核定。上交比例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上交比例的方式。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上交比例将按"适度、从低"原则确定。近期,我们将根据《意见》,拟定具体的上交比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上交国家。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据实上交国家。
上述国有资本收益只是向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收取,对这些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直接影响。由于国家收取的企业税后利润比例较低,企业仍将留有大部分税后利润,用于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括那些项目?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将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主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科技投入、安全等需要安排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部门如何分工? 答:财政部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编制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何执行? 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组织收取、上交。企业按规定将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财政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如何确定? 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为中央监管企业和烟草企业。
按照《意见》,2008年起,对试行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同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组织实施。
考虑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任务较重,需要支付的改革成本压力很大,且2006年度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经国务院同意,今年,将对中央监管企业进行试点,即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地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步骤和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问: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哪些配套办法? 答: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首先要搞好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同时,财政部还将根据预算编制需要,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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