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果树种植专业户向某与一果品公司拟订立苹果购销合同。由于双方以往业务往来较少,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为“见货付款”和“见款发货”产生分歧,形成了互不相让、久商未决、久约未定的局面。
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了业务咨询。当公证员了解到双方都有促成生意的诚意后,建议他们在购销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下列约定:购销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由购货方将货款事先提存到公证处,由公证处书面通知供货方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购货方组织人员对货物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公证处将款项给付供货方,并由供货方开具收据。如果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则货款冻结于公证处,公证处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决定货款的归属。合同签订后,公证处又为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提存公证手续,从根本上解决了分歧的焦点,使双方的购销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提存是运用非诉讼手段清偿债务的一种便捷方式,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成就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或信用意识淡薄,或存心欺诈,往往使经济往来陷入困境,合同无法履行。公证机构通过把债之标的物(货款、物品)提存到公证机构,将债务和债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可以消除当事人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全面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提存。”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同等保护。上述案例,就是在对合同条款发生分歧,当事人担心遭受欺诈的情况下,通过办理提存公证,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了双赢效果。
当事人申办提存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债之依据。如合同、契约、协议、借据等;3.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怠于受领债务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4.交付提存标的物。提存货币的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标的物,应提供提存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