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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已大踏步走进我们生活访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任建新同志(图)

  1996年2月8日,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的第三场法制讲座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在这里听取了法学家王家福作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任建新同志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事先亲自领导这次法制讲座的筹备工作,并审定讲稿。

  本报记者 郭晓宇

  在秋高气爽、果实收获的季节里,在纪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提出十周年的日子里,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参与制定、部署实施以及始终关注这一基本方略实施进程的任建新同志。


  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起了重要作用

  82岁高龄的任建新同志精神矍铄,思路清晰。他凝神回忆,把我们带入11年前的中南海怀仁堂。

  “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讲座。在此之前,为中央领导同志已经举办过两次法制讲座。大约是九六年初,江泽民同志当面同我谈了继续举办法制讲座的事情,指示近期可再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并明确提议每年集中听一两次法制讲座。我当即要求司法部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精神。随后司法部拟定了继续举办法制讲座的具体方案。第三次法制讲座的内容后来就确定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任建新同志记忆犹新,“讲座由江泽民同志亲自主持,持续了两个小时。中央领导同志自始至终凝神倾听,认真记录,并同讲课教师探讨一些重大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整个讲座的气氛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

  讲座结束时,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任建新同志对江泽民同志当时的讲话评价说:“这一讲话,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这次讲座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任老还对记者说:“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起了重要作用。”

  一个多月后的1996年阳春3月,人民大会堂,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全面总结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国际和国内的形势,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任建新同志欣慰地表示。

  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在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树起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任建新同志从建国之初就先后在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工作,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要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方面的工作,以及后来在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担任领导工作,都没有离开政法和法律工作,时达半个世纪。

  任建新同志从事政法工作的50年,恰是我国法制建设从开始创立、遭遇挫折、拨乱反正、重塑发展到依法治国的50年。谈及这一历程,任老如数家珍。

  任老说,早在1956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并系统阐述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思想。这是我们党在全国取得执政地位之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开创性成果。但是,1957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法制建设受到严重挫折,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建设更是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邓小平同志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总结了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在董必武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制思想基础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阐述了关于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

  任老说,从1978年起我们国家逐步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之路。

  党的十五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和时代的要求,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任老认为:“这是我们党在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树起的一座新的里程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论和实践上的成熟,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外舆论也把这一基本方略认为是上个世纪中国的一次伟大选择。

  任老介绍,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的过程中,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也起了献计献策、添砖加瓦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兴起了一场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命题的大讨论,对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基本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想进行了认真的探索。这也是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股推动力,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用法,也有过争论。任老说,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中央在讨论党的十五大报告时,大家认为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还是应该用“制度”的“制”。在“法治国家”中,有人主张用“治理”的“治”,但是也有人主张用“制度”的“制”;经过讨论,大家认为还是应当用“治理”的“治”。这样就定下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用“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这不仅仅是提法上的变化,而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标志着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党认识上的飞跃。

  1999年3月14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

  “这是我国在法治道路上划时代的进步。”任老说,“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漫长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具有划时代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任重道远

  十年来,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基本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短短十年,从理论到行动,社会主义法治已大踏步走进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最熟悉的部分,并且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任老说。

  从全国政协副主席岗位上退下来的任建新同志一直关心我国的政法、法律工作。今年4月春暖花开时,他曾到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视察。老院长步履坚实,见到许多熟悉的面孔,心情非常高兴,不断与老部下们握手致意。他说:“5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法院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很大的成就,为党和国家、人民做出重大的贡献。这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天,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民法院面临更加繁重而又光荣的使命,需要同志们付出更加艰苦不懈的努力。预祝同志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既是一位政法战线老领导、老战士对法院系统的鼓励和期望,也是对全体政法、法律工作者的关心和厚望。

  任老谆谆地告诉记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我们任重道远。只要我们不断提升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和水平,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我们就一定能够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业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本文摄影 本报记者 杨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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