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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延续行为的司法认定

  暴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而暴力行为之后的劫财、劫色等行为也不少见。司法认定中,对于先前暴力行为的定性往往争议不大,但对于后续劫财、劫色行为的定性,尤其在看似非暴力的情形下,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争议相当大,其焦点问题在于暴力延续行为的认定。


  一、暴力延续行为的法律依据

  暴力延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产生某种持续影响,致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这一状态实施的后续行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涉及若干暴力延续行为的规定。

  (一)聚众打砸抢中毁、抢财物行为的立法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比较特殊的立法例,使得单纯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刑法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系三人以上所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在场,如果被害人不在场的毁坏、拿走财物行为只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由此判断,三人以上实施“打砸抢”暴力行为,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处境,行为人利用这一处境,实施单纯毁坏、抢走公私财物行为,实际上属于“打砸抢”暴力行为延续下的毁坏、抢走公私财物行为,仍然具有现实的暴力性,故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二)伤害、强奸之后劫财行为的司法解释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也是对暴力延续行为的规定。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并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虽然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已经停止,但是先前的伤害、强奸暴力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却并没有消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仍具有延续性,而且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延续性的状态,即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仍具有现实的暴力性,因而构成抢劫罪。

  二、暴力延续行为的内涵及定罪价值

  (一)暴力延续行为的内涵

  1.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

  这是暴力延续行为的先决条件。该暴力行为一般不包括诸如醉酒、麻醉等消极暴力方式,而是采取现实、有效的积极暴力行为,且暴力的程度必须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但并不要求必须达到犯罪的标准。

  2.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

  这是暴力延续行为的区分条件。因暴力行为持续影响是针对被害人而言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暴力行为已导致被害人失去知觉,那么也就无从谈及暴力行为的延续性。《意见》第八条后半部分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这是暴力延续行为的核心条件,同时也是连接先前暴力行为与后续行为的纽带。若单从行为判断的角度看,先前暴力行为属于一个独立的行为,后续行为也属于一个独立的整体行为。两者之间主要通过“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一状态连接起来,致使先前暴力行为对后续行为产生原因力和影响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暴力延续行为的定罪价值

  1.明确特定情形下犯罪行为的评价因素。

  以《意见》第八条规定为例,行为人后续取财行为是公然夺取财物的抢夺行为,还是抢劫行为的一个取财动作?笔者认为,行为人后续取财行为应属于宏观的整体抢劫行为中的一个具体的取财动作,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抢夺行为,不应单独进行评价。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是由行为人先前的伤害、强奸行为造成的,而行为人后续取财“行为”又是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前提下实施的。因此,前后动作之间具有连贯性和不可中断性,故在评价后续取财“行为”时,不能单独进行评价,应充分考虑前后动作内在联系,即暴力行为的原因力和影响力与取财“行为”的复合,构成完整的抢劫行为。

  2.扩大暴力延续行为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暴力延续行为的适用不局限于《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譬如,行为人实施抢劫、伤害等前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应以抢劫、伤害罪等犯罪行为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又如,前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后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后行为人也应构成强奸罪等情形。

  三、暴力延续行为的区别定罪问题

  实践中,存在一些类似于暴力延续行为的情形,如果不加以辨析与区分,容易导致定罪错误。

  (一)暴力行为中断后的延续

  暴力行为中断后的延续,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因其他原因致使行为中断,随后行为人又将行为继续实施完毕。如果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属于连续、完整的行为,则构成一罪;如果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完全割裂,那么,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不构成犯罪,后行为单独构成犯罪。

  暴力中断后的延续行为不同于暴力延续行为:前者中的“延续”属于一种外在的客观事实状态,即时间上的延续;而后者中的“延续”则属于一种内在的暴力影响力,是连接前后行为的基础事实,具有价值考量意义。因而,在定罪上两类案件存在明显不同。

  (二)过失犯罪行为后的延续

  过失犯罪行为一般不能与故意犯罪行为复合评价。例如,甲酒后驾车将乙撞倒在地不能动弹,但乙尚未失去知觉。甲欲将乙送往医院救治。下车后,发现乙的钱包散落一旁,顿起贪心,捡起钱包开车逃离现场。甲捡走钱包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甲捡走钱包的行为不属于暴力延续后的抢劫行为,而属于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处境,临时起意劫财的抢夺行为。虽然被害人乙处于不能反抗状态是因甲过失驾车行为所致,但甲主观上并没有实施暴力的故意,而且对于被害人乙来说,也不存在一种暴力持续的影响力。其后续捡走钱包行为,则完全属于单纯利用被害人乙不能反抗处境的公然夺取行为,符合抢夺罪构成特征,构成抢夺罪。

  因而,在辨析过失犯罪行为下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劫财行为与暴力延续行为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前者被害人不能反抗是行为人非故意造成的,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被害人也并不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暴力行为。而后者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具有必然性和持续性,被害人切实而强烈地感受到行为人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所以,在这两种情形下实施劫取财物行为,其结果必然不同。

  (三)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状态

  暴力延续行为须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但若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能否产生暴力延续行为的法律后果?例如,2005年5月7日晚,王某潜伏在熊某店内,次日凌晨2时许,当熊某进入店内时,王某手持菜刀向熊某一阵乱砍,造成熊某头部、手部等多处砍伤(重伤)。在逃离现场时,王某害怕熊某报警,将熊某掉在地上的手机捡走。王某一离开,一直在门外观看的赵某趁熊某不能动弹之机,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拿走5000元钱。

  在本案中,王某捡走手机行为,属于暴力延续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而赵某趁机劫钱行为,属于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状态的情形,应构成抢夺罪。因为造成熊某不能反抗状态的根本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伤害行为,而且赵某与王某之间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不可否认,无论系由谁实施,其暴力持续影响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单纯的暴力持续影响不能脱离其暴力行为何以产生而单独进行评价。故赵某趁机劫钱行为属于公然夺取钱财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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