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17日,梁山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损害侵权案,某商场因怀疑一9岁男孩偷了该商场的东西竟罚小男孩100元,被法院判决退还罚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今年8月12日,9岁的小学生甄光(化名)和8岁的郁乐(化名)在某商场玩耍时,被商场保安怀疑偷了该商场东西,于是将二人带进商场保卫科。
两小孩非常害怕,在保安人员的再三“询问”下,甄光只好承认过去曾偷过商场两次小袋食品。之后,保安又让甄光打电话叫来其母亲,让她交100元罚款。甄光之母交了罚款后越想越不对劲,遂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商场在未抓获原告偷窃,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偷窃行为的前提下,将原告带进保卫科“询问”,并且仅凭9岁未成年人的自述而认定其有偷窃,并对其进行罚款是错误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