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券商资格作出明确限制,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所有券商都有可能开展此项业务。
计划管理人资格认定 《工作指引》第三章“业务参与主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具有其他重大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计划管理人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准备,并相应扣减净资本。试点阶段,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自有投资金额的5%扣减净资本,并按计划资产总规模的1%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审核制度,成立内部审核小组。证券公司提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前,应当经内部审核小组通过。
计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作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组成部分。
持有人不得要求回购 《工作指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也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其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享有以下职权:解任及重新委任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专项计划提前终止或者延期;其他对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凭证持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受益凭证持有人组成。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和表决机构等事项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作出明确约定。
《工作指引》对原始权益人条件也作出了限定,要求原始权益人具有持续运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计划管理人等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工作指引》还就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和职责作出了相关规定。(赵彤刚 王光平)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