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一项突出作用是对社会不和谐因素的调处。引发不和谐因素的社会矛盾不能通过自身调适加以化解,需要借助外力加以协调处理时,调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这里的“外力”,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立法、司法等机关的公权力,以及有关的群团组织、民间力量,归根结底主要是通过落实法治来促进和谐。
民间纠纷的调处机制——民间纠纷依法主要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机制加以调处。与其他解决机制相比,人民调解成本小、效果佳。“人民”调解,没有“官方”介入,没有对簿公堂,纠纷双方的“面子”可以尽可能得到保全。这种方式有利于矛盾化解,不致出现断明是非、论清曲直却伤了和气的局面。即使人民调解,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
社会管理失当的调处机制——因社会管理失当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其调处机制主要有: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自我调整;行政复议程序;司法程序。总体来说,在现阶段,社会管理失当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因为管理者素质还有待提高、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所致。以环境污染、假货泛滥、安全事故、黄赌毒猖獗等等不和谐事件的处理为例,处理这类事件时,大多重在追究直接的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而疏于追究失职、渎职官员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重治民、轻治吏”的管理方式表明法治尚未完全得到落实。只有依法追究不作为、乱作为官员的责任,才能促进依法行使职权,在根本上防范因管理失当而引发的不和谐事件。
刑事犯罪的调处机制——刑事犯罪的调处机制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以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犯罪调处机制的健全完善方面,首先需要树立和强化的仍然是法治观念。应当将刑罚制裁作为调处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最后手段”。必须树立“抓早抓小”意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小偷小摸如能及时给予教育或者处罚,就有可能避免日后变成江洋大盗;恶势力如能及时打击,就不可能坐大成势,发展成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渐臻完备,“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主要是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文摘自作者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