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正努力制定一部符合实际的良法。这让人们看到了希望。未雨绸缪,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阶段,我们要提前考虑该法的执行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在社会生活中,只有将纸上的法变为行动的法,法律才能产生实际效果。整个“十五”期间,仅淮河、辽河流域就分别完成治理投资计划144.6亿元和64亿元,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淮河、辽河的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饮水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今年爆发的无锡太湖、安徽巢湖水污染再次敲响了警钟。在这期间,我们并不是没有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它并不完善。
有了法律,还要有一整套保障机制。水污染防治,需要政府加强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彻底摈弃以环境为代价谋发展的观念。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被动治理转变为主动维护水资源,加强对水源和水环境的动态监管,时刻把握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动向。
政府要加大对守法企业和个人的鼓励力度。也要加大惩处力度,让违法成本高于治污成本,对一些主要的污染大户起到威慑作用。但法毕竟不等同于罚。在合适的条件下,对为减排防污作出巨大贡献的企业进行嘉奖,做到赏罚分明。
水是生命之源。让生命之源长清,社会上应倡导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培养公民的节水爱水观念,自觉地维护洁净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