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奥运应发展公众责任保险
减少灾害损失减轻政府负担
促进各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效预防消除公众安全隐患
所谓公众责任风险,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由于责任人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被称为公众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一般地说,建筑场所、运动场所、交通运输场所、贸易场所、会展场所、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均有可能因生产、营业等各项活动而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致害人不得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有责任风险存在,必然有防范风险发生或转嫁责任风险的消费需求。而公众责任保险是转嫁责任风险的最好途径之一。
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是一个全球性质的盛会,更是全中国人民的盛会。就赛场而言,除了北京主赛场外,青岛、沈阳、天津、上海、秦皇岛、香港等城市也有不同的比赛或活动安排,将使用37个比赛场馆和56个训练场馆;就参会人员而言,奥运会期间各界公众、运动员、教练员、记者、警察、服务人员等将达到100万人;就涉及的行业而言,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旅游、餐饮、零售、会展等公众责任风险重大的行业参与率高。一个公众的盛会,解决公众安全问题便成为举办国的头等大事。往届奥运会发生的公众安全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的同时,也说明北京奥运会期间,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尤为重要。
公众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单位)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至于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损害赔偿责任。最常见的公众责任保险是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宾馆责任保险、娱乐活动场所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体育场所责任保险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
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的经验显示,公众责任保险在奥运会期间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使受害人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能够稳定赛事秩序,使赛事不因事故发生而中断,促进社会稳定,也使举办国在国际上的负面影响降低;另一方面,能够使相关企事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或工作,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此外,通过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及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观上使奥运会期间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总之,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奥运会期间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参与奥运会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将是非常明显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