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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黑熊刑事责任”背后的生存权呼唤

  8月31日,云南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石头乡农妇鱼香花野外遭遇黑熊袭击,一只眼睛被夺走、脸被撕破。就在她住院治疗期间,这只黑熊再次出现,咬死了鱼香花丈夫的亲哥哥。由于连发黑熊伤人案,当地村民要求公安机关将此事故作为刑事案立案,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黑熊的刑事责任(9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动物非人类,没有人的意识,伤人是它的本能,判其极刑也不可能“杀一儆百”。这个道理村民并非不懂,为何村民会提出追究黑熊的刑事责任的可笑要求?在我看来,这实则折射出了我国在处理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安全无疑是第一位的。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保护人和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却存在着完全颠倒的价值标准。此前,也就是9月8日,一匹普氏野马倒在了新疆216国道疾驰的车轮下,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肇事司机将为此承担价值81万元的价值赔偿。人伤害了野生动物赔偿81万元,野生动物伤害人赔偿多少万元?答案却令人一声叹息。

  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同样规定,“(野生动物伤人)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并没有明确那一级政府,即使一些省对此有明确规定,基层乡镇、县、州一级政府也缺乏补偿能力。

  野生动物的生存权至高无上,而人的生存权却几近乎无。处在“我是野生动物我怕谁”生存状况下的村民们,岂能不发出追究黑熊刑事责任的呐喊?

  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是全人类,不能只让“当地政府”为此买单,更不能让老百姓为此付出自己的生存权。随着人口的增加,人类活动范围的延伸扩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与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区发生交叉的面积在不断扩大,采取科学的手段和办法来减少危害,积极寻求法律措施以实现“物我两旺”实在是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作者:纪卓瑶)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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