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9日电 澳门将从2007年9月24日起对持内地证件出入境执行新措施,以便更有效地对出入境进行管理,并使持证者明确知晓获准在澳门的逗留期限。
据澳门特区政府网站消息,内地旅客持护照入出澳门,各边境站将在护照上加盖印章并注明逗留期限,并免除旅客填写入出境申报表,具体措施见下:
(一) 护照(含中国台湾护照):
内地旅客持护照入/出境澳门,各边境站会盖入/出境印章并注明逗留期限于护照内,并免除旅客填写入出境申报表。
(二)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因公通行证):
(a) 内附有驻澳或赴澳工作签注,因其等在澳的逗留已有适当之规范,故维持不盖入出境印章措施。
(b)其余各类签注,适用第(三)条第(c)项之措施。
(三) 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通行证):
(a)内附有逗留(D)签注及已在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办理及取得相关之“逗留许可(劳工咭及绿印)”的通行证,亦维持不盖入出境印章。
若未经办理相关之“逗留许可”,适用本条第(c)项之措施。
(b) 内附有3个月多次探亲(T)签注,在首次入境时盖入境章并注明逗留期限,于该期限内出入境澳门无须再盖入出境印章。
(c) 其余各类签注,于出入境本澳时均须盖入出境印章,并注明逗留期限。
(四) 无赴澳签注而只有赴港签注的因公或因私通行证,若符合入境条件者,适用第(三)条第(c)项之措施。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