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记者采访足球比赛,却被球员撞出球场,失去知觉。事后,广东省足球协会被记者王世儒告上法院,索赔10万。
记者日前获悉,这起被称为“中国足坛第一奇案”的赛场意外纠纷,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有了最终结果——法院维持了“广东足协需赔3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球员冲出场外记者当场昏厥 2005年1月2日,第27届“省港杯”足球赛在广东省体育场进行,自由撰稿人、特约摄影记者王世儒获准拍摄,并在底线处架起机器。
下半场第19分钟,广东队2号球员在快速奔跑中撞倒王世儒,导致其当场昏厥失去知觉,手中的照相设备也被同时撞飞,部件散落一地。
事后,在与省港杯的承办单位——广东省足协多次协商未果之后,王世儒一纸诉状,将广东省足协及其主管单位广东省体育局同时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总额超过10万元的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器材损失费70029元、其他经济损失30500元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
双方均有过错足协要负主责 2006年初,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广东省足球协会作为比赛的主办者,其未依国际足联等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置摄影记者区、划定摄影人员限制线,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正在比赛的球员与王世儒发生碰撞有过错,对造成王世儒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全部损失46048.78元的70%——即32234.15元。
法院同时认为:王世儒作为资深的体育记者,熟悉体育比赛的摄影规则,有丰富的摄影采访经验,在摄影位置前没有广告牌、安全绳等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仍然靠近足球场底线近距离拍摄,对其损失应负次要责任,即自负全部损失46048.78元的30%——即13814.63元。”
与此同时,针对王世儒对广东省体育局的起诉,法院认为广东省体育局属机关法人,广东省足球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鉴于第27届省港杯的主办单位是广东省足球协会而非广东省体育局,法院对王世儒要求广东省体育局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要求未予支持。
对此判决,广东省足球协会和王世儒均表不服,同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后,广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赔偿的划分合理合法,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记者李朝涛实习生 莫丽娟 )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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