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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银川9月20日电记者周崇华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细化了行政复议程序,降低了行政复议门槛,以确保在行政诉讼前,行政争议能通过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今年2月,本报“政府法治”版曾以《没有专门机构,没有专项编制,没有专职人员,宁夏近半行政诉讼诉前未经复议》为题报道了宁夏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行政复议存在的诸多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行政复议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立法调研、起草了行政复议条例(草案)。
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依法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