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通讯员/廖思谦)昨日下午,梅州市兴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水口镇邹洞水库坝后小水电站承包人廖玩彬过失决水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廖玩彬犯过失决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玩彬于2005年7月,承包了水口镇邹洞水库坝后小水电站。
为提高发电量,被告人廖玩彬于2007年4月26日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雇请挖掘机在水库坝后坡及溢洪道上挖槽、破拆溢洪道侧墙、埋设管道。因当地连降暴雨,6月9日晚,邹洞水库蓄水量猛增,水位远高于溢洪道底面,当湍急的洪水从溢洪道排出时,冲刷被告人廖玩彬开挖过的溢洪道及侧墙,溢洪道侧墙经水流冲击后倒塌,水流改变流向沿坝后坡下泄,冲毁大坝后一级平台,严重威胁大坝主坝体及下游数千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经梅州市水利局认定,邹洞水库的险情是人为造成的责任事故,洪水是诱发因素;事故造成水库工程直接经济损失271100元。另经兴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算认定,邹洞水库溢洪道抢险费用为481969.32元,水库修复工程费用为702335.21元。
兴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玩彬目无国法,本应预见在水库大坝坝体上进行违法施工可能造成水库大坝出现严重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有关规定,虽未造成水库大坝决水的严重后果,但因其行为造成溢洪道决水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