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这一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检查等。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1.4万余场,近3亿人次参加。在这类活动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日常活动不列入本条例调整范围。
条例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并实施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并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安全隐患等。
条例还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检查等等。如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