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1日讯(记者刘常俭)“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到自治县帮助解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这意味着我省有关部门多年来一直坚持的到自治县现场办公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今天,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为加快自治县教育事业发展,不断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自治县教育事业的投入,用于自治县教育的基础建设投资比例应当高于非自治县;省财政应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是制约部分自治县发展的主要瓶颈,为此,《规定》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县实际,优先在自治县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财政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应当适当增加用于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属于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全额安排。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的配套资金比例,应当低于省对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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