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有义
9月13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
针对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为何要保留死刑 从宏观的历史大视野看,死刑的废除无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刑罚现象演进的必然结果。但死刑的废除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了死刑的废除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时间表。
有专家认为,就我国现状而言,废除死刑的诸多条件尚不成熟,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的存在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严峻的治安形势不允许。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犯罪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等恶性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安全感,在如此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第二、缺乏社会心理基础。“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全然不顾这一现实而强行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用程序保障“少杀慎杀” 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专家认为,这在内容上是对“少杀慎杀”政策的具体化。
从程序上讲,确保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科学,成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乃至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以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合议庭要人人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报告,必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总结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他表示:
死刑案件的数量继续明显下降。2006年的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继续有所降低。这说明,在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获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识。近年来,不少地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比例,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案件的质量更加扎实可靠。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就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死刑复核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只有几个条文,尽管有司法解释,但很不完善。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和完善与死刑复核相关的程序规范和工作机制,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流程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做好死刑复核案件报送衔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