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总结死刑复核权收回半年来的成果时表示,2006年的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
近日,一些地方法院陆续接到最高法院对当地死刑案件的复核意见。很多法官都明显感觉到,无论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数量上,还是在复核时间上,与往年相比,都体现出了慎之又慎的态度。数量上的“慎之又慎”,体现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数量的明显减少;复核时间则表明,最高法院在复核程序上的严谨缜密。
两者同时体现出,司法系统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坚定性。
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了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同时,打造和谐社会的需求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又决定了在对死刑案件的态度上必须慎之又慎。因此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根据当前被复核完毕的一些典型案例和一些法院具体司法实践经验,本版编发这组稿件,以期进一步使读者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本报记者 张有义
9月14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第三法庭内外,挤满了旁听的人员。震惊重庆的一起枪击杀人案宣判:被告人蒋华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雷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庭下不少旁听人员议论纷纷:“为什么开了一枪的被判死刑,开了两枪的被判死缓?”经法庭认定,根据法医鉴定,雷雨开的两枪击中了死者腹部。被害人所受最致命一枪,是由蒋华的枪射出。这是两个同案犯被判结果不同的关键。
“雷雨在看守所看报纸时得知天津一白血病女孩急需帮助,先后3次寄去1500元,由此看来,雷雨还没有丧失人性”,辩护律师这一说法,更是引来旁听人员质疑,“这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有必然联系吗?”
有关法官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虽然律师的说法从法理上讲,不是酌定情节更不是法定情节,因此并非导致雷雨被判处死缓的条件,但这种辩护理由至少说明,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控方、辩方,还是法官,都会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可能导致被告人减轻刑罚的任何情节和细节。
据了解,一些地方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收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核准书面通知的数量,明显少于从前。“今年我们收到的死刑复核后维持死刑判决的案件,只有一个,涉及一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刑庭负责人近日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在往年,被复核回来的死刑案件,肯定不止这个数,复核时间也不会这么长”。
按照有关专家的分析,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一方面表现在一审、二审的具体审判实践当中的谨慎;另一方面表现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的谨慎,可谓慎之又慎。
针对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判决的上述案件,有专家表示,该案说明了在我国目前形势下保留死刑的必要性,也说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已经深入贯彻到司法实践当中,“因为按照我所了解的有关情况,以往对于涉枪杀人的恶性案件,两人极有可能全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样本 近日,本报记者先后收到部分法院,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执行死刑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一方面可以看出保留死刑的必要,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司法系统在贯彻“少杀慎杀”政策上的审慎态度。
在河南安阳,9月19日,因残忍杀害吸毒女李某的“摩的”司机王长生,安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执行命令,依法将王长生执行死刑。这是安阳市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执行权以来,经核准执行死刑的刑事案件第一案。
2006年6月上旬,王长生结识了吸毒女李某。6月23日,两人在王长生家中发生争吵,王长生用双手卡住李某的颈部致李某昏迷,李某苏醒后奋力呼救,王长生遂将李某杀死。事后,王长生用菜刀将李某肢解,将尸块抛在安阳市劳教场西墙外、安阳师范学院南墙外等处。
案件执行死刑分析: 该案王长生故意持械杀害他人,并进行分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无法定或酌定减轻刑罚情节。
在安徽宿州,9月1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杀害公交驾驶员的李小民执行死刑。这是今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该市第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死刑案件。
23岁的李小民,2004年参与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批准逮捕后在逃。2006年4月5日,因为朋友徐平平拦截公交车未停,心生怨气。当晚,徐平平、李小民遂尾随司机直至其下班后,又约来开出租车的韩理想。后3人因为该死者反抗逃离。之后再次与死者遭遇,李小民追上后持刀朝丁某身上连刺数刀,致其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件执行死刑分析: 公共场所作案,负案在逃,情节恶劣,无法定或酌定减轻刑罚情节。
在海南海口,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在海南某高校上学的大二学生董林,便残忍地将干妈杀死,并两次强暴干姐。9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董林被执行枪决。
案件执行死刑分析: 董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女发生性行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无法定或酌定减轻刑罚情节。
9月14日,浙江金华市中级法院,经最高法院核准,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综合这四起案件,均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无法定或酌定减轻刑罚情节。除此之外,贵阳、成都等地中院所执行的死刑案件,均体现出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这一标准,和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经验样本 谈到“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沈阳市中级法院刑庭副庭长卢刚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他们法院在实践也在不断摸索。
卢刚给记者拿出一套他们在执行“宽严相济”死刑政策方面的材料,他说:“我们在处理死刑案件中,侧重宽严相济政策中的从宽一面,严格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他们大致有如下具体做法:
多人作案至一人死亡的,一般只杀一人;刚满18周岁的人和年龄过高者尽量取得可不杀的情节而不杀;充分利用死缓政策;案件起因中有混合过错,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案件可以不杀者尽量不杀。
总结沈阳中院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样本经验:
让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在死刑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原则中,扮演重要角色
卢刚说,所有死刑案件都是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冲突发展到了顶点。邻里纠纷、婚恋关系、激愤杀(伤)人,被害人在案件中负有过错和责任等案件占一定比例。多数的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后悔,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往往以杀人偿命或者要求赔偿,来寻求补偿。通过民事调解来解决这类案件显得更加必要了。
“事实上,通过附带民事调解,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也是我们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
但是卢刚强调说,附带民事调解并不是影响法院对死刑案件判决必然条件。比如对于杀害多人的杀人抢劫犯罪,即使取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能够积极赔偿,也不一定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比如,杀死一人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即使没有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家属,没能取得他们的谅解,也不一定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也就说,对灵活性较强的调解手段,必须把握好原则性,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共同犯罪中“宽严相济”
卢刚认为,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灵魂。“传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就有: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折罪,坦白从宽等含义。”
为此,沈阳中院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原则上,严格把握罪行相适应原则。但是共同犯罪中,也有很多较难处理的问题。
比如在处理雇凶杀人的案件上,卢刚认为,论罪行,雇凶者和行凶者都可以被判处死刑。如果考虑到被害人一人死亡的情况,就应当以雇凶者和行凶者谁在主观上和行为上积极主动和作为较多而判处谁死刑,也可以参考立功自首和民事调解等其他酌定情节来调整。
鼓励自首和立功
自首和立功作为法定减轻刑罚的情节,在贯彻少杀慎杀原则中的重要作用是任何法定情节无法代替的。卢刚认为,在目前侦破手段和技术尚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利用政策依然是一个及时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死刑大要案的侦破还能消除许多潜在的隐患。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自首的形式还存在一些争议。比如,亲友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犯罪嫌疑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家属送其投案,或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隐匿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抓捕等情况。
“原则上,我们认为可认定为自首的尽量认定为自首,即使不能认定为自首,也应当作为一种准自首的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卢刚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