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酒后驾助动车过双黄线被轿车撞死,家属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45多万元。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以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二八责任分担,一审判决轿车驾驶员赔偿死者家属8.9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
2006年8月5日19时,50多岁的吴某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后座带着妻子沿江月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三鲁路口时,车辆越过江月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适逢姜先生驶微型轿车沿江月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两车正面相撞,事故致吴某、吴的妻子及微型轿车一乘客受伤。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姜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为索赔损失,吴的妻子、母亲和两个女儿将姜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30%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姜先生称事故发生时其正常行驶,吴某突然从其它车辆后出来,故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现愿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操作车辆及对道路情况的判断造成影响,且又违反禁止标线的规定,越过中心线行驶,又违反规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导致无法正常安全驾驶车辆,是造成两车相撞的主要原因。而机动车驾驶员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确保行车安全,所以也有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确定姜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通讯员杨克元记者李胜南) (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