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3日电(记者刘声)自10月1日起,各地方电视台卫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黄金时段”(19时30分至22时30分)播出;一律不得设奖金奖品,不得采用任何场外投票方式。
一些地方的低俗广播电视节目近期已被叫停,国家广电总局本周末又公布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严格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广电总局出台的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举办、播出选秀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
选秀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广电总局单项报批。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
广电总局要求,凡播出内容被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机构第一次批评的,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总局将发出节目停播警告;第三次批评的,总局发出节目停播通知。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总局将立即发出停播通知。
广电总局同时要求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也要大幅度削减群众选秀类活动数量、场次、时长等,提高活动质量,所有此类活动均在“黄金时段”外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