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9月23日电记者史万森从2004年至2006年,内蒙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3年在全国综合考评中被评为优秀,国家统计局公众安全感调查显示,内蒙古的公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3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今天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综治委副主任、政法委书记邢云称,综治工作注重目标责任制并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注重组织网络的建设,注重建章立制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等,是内蒙古综治工作的基本经验。
据介绍,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贯彻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龙头来抓。自治区党委把综治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建立健全了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综治委委员综治工作述职报告、实绩档案,以及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制度,形成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五级管理五级签订责任状的局面。各级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检查考核和奖惩督办力度。
全区建立健全了基层综治工作组织网络。苏木乡镇、街道做到了组织机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办公经费五落实。加强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和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民兵连等基层群众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了城镇居民大院院长、楼栋长、单元长、治安信息员“三长一员”,农村牧区户长、治安员、调解员、法制宣传员“一长三员”和“十户联防”为核心的群防群治队伍,做到了基层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自治区综治五部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事)件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制度》。自治区综治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治安复杂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政法综治宣传工作制度》等,使全区综治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之路。
自治区党委常委、综治委副主任、宣传部长乌兰传达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副主席连辑主持会议。会议还表彰了2006年度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盟市、优秀成员单位和荣获自治区级“长安杯”称号的地区、单位,以及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