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收受干股是否以受贿论处?2007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池月志犯受贿罪,其利用负责门诊部等卫生医疗机构审批的职权,为他人办理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经营地址变更提供便利,事后以“股份分红”、门诊部工资等形式和名义收受他人贿赂291000元。
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池月志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赃款291000元。
没有投资的合伙“赚”了20万 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池月志担任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负责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校验及监督管理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工作。2004年,冯坚固找到池月志,请求其帮忙办诊所。其实冯坚固很清楚,当时该区范围内的新门诊部审批工作已经停办,想新办门诊部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是他自己去办证肯定办不下来。不过,池月志答应帮忙。随后,池月志将一家门诊部已经停办且占门诊部指标的信息提供给冯坚固,然后冯坚固利用这个指标向卫生部门申报变更为另一门诊部。经过池月志的帮助,冯坚固的门诊部在2004年12月领取了相关执照。
之后,冯坚固对池月志说,这个门诊部由他和池月志合伙经营,经营利润池月志占70%。冯坚固觉得,这一是为了感谢池月志在开办门诊部方面的帮忙;二是医政科除了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平时也要对门诊部进行监督管理,门诊部每年还要向医政科申报年度校验。所以他想与池月志搞好关系,希望其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对这个门诊部多多关照,不要找麻烦。
本来冯坚固把合伙协议的草稿都起好了,但池月志觉得签了协议不好,万一有什么事会留下把柄。于是,两人口头约定池月志搭干股合伙,享受利润分成。
门诊部开办后,冯坚固忙不过来,就将其转租给了他人经营。冯坚固将3年内收取的租金先后3次通过直接送现金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送给池月志。就这样,池月志在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收受冯坚固共计20万元。
其实,池月志也曾对2004年10月冯坚固给他的7万元补打了一张借条,2005年10月的那7万元,池月志也打了一张借条给冯坚固。他说那是因为心里有些害怕,毕竟自己有短处,打借条给冯坚固为的是掩人耳目,就是被发现也可以说得过去。没曾想,东窗事发,事情还是没有“说得过去”。
2004年8月,池月志利用职务之便,应黄定国请托,将黄定国申报经营的一家门诊部的经营地址进行变更。之后,黄定国又提出以门诊部工资的名义每个月给池月志4000元。池月志觉得这样不好,就提出叫冯坚固在门诊部挂个名,钱先给冯坚固,由冯坚固再将钱给自己。
最终,由冯坚固挂名(不实际工作)在该门诊部,领取薪酬每月4000元,后冯坚固将4个月的薪酬共16000元全部交给了池月志。
另外,池月志还用搭干股的手段从陈坚强处收受75000元。
收受干股被判受贿 池月志的行为被发现是根据群众的举报。
在检察官提审阶段,池月志对其在担任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冯坚固、陈坚强、黄定国等人在申报、变更门诊部相关审批手续中予以支持和照顾并收受他们所送的共计291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除供认对黄定国所送的16000元是贿赂款外,坚称其与冯坚固、陈坚强是合伙经营门诊部,冯坚固、陈坚强两人所给的钱是股份分红,而不是贿赂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池月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9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本案被告人池月志在没有任何形式出资的情况下,先后“获取”冯坚固等人经营的门诊部“股份”,该情形完全符合两高刚刚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类型,应以受贿罪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月志以搭干股、合伙等名义开办医疗门诊部,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东升 王纯 章毅
所谓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多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