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山东9月24日(记者卢金增通讯员郑春笋)9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1.17”山东齐河县法院法官史现平被害案,经山东德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德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路民死刑、被告人张维国有期徒刑12年,两人共同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今年1月17日清晨,家住齐河县东宋新村附近的宋女士骑自行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现一座楼门口躺着一个人,头部血肉模糊,周围大片的血迹已经凝固。经警方勘查,死者史某,男,29岁,系齐河县法院焦庙镇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曾受理过百余起案件,为人耿直,作风正派,其系头部遭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齐河县潘店镇中屯村村民路新江因琐事与同村的刘某发生纠纷致刘某左臂骨折,刘某以路新江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路新江在外打工一直不归,案件迟迟不能结案,齐河县人民法院遂下达了对其逮捕的决定,并于2006年6月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线索,在公安局配合下将路新江逮捕归案。同年12月,经齐河县焦庙法庭主持调解,路新江赔偿对方15000元钱,案件由当事人撤诉终结,路新江被释放回家。从此,路新江怀疑认为是该法庭法官史现平从中作梗、在案件审理中偏向刘某,一直伺机报复。
今年1月初,路新江给远在泰安的侄子路民打电话,要其找个胆正的、下手狠毒的,到齐河老家帮他出气。当月16日下午,路民带着朋友张维国来到齐河县刘爱营的家中,通过电话约来路新江聚在一起喝酒。正巧,当晚法官史现平就在刘爱营家附近吃饭,被路新江年幼的儿子发现,告诉了其父路新江。当即路新江带领路民、张维国持铁棍、菜刀和剃头刀出了门,在史现平回家途中将其杀害。案发当晚,路新江畏罪潜逃,至今未抓获。在刘爱营、路新海、路桂兰等亲属提供钱物帮助下,路民和张维国二人躲藏到外地,最终在泰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民、张维国听信路新江指使,怀疑与案件无关的审判员史现平偏向对方而报复杀人,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依法严惩,且被告人路民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刘爱营、路新海、路桂兰明知路民、张维国杀人后,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路民、张维国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遂作出前述一审宣判,同时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爱营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路新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路桂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悉,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当庭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