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一个网站未经你同意,擅自将你已经发表的一篇长篇小说在网上向公众提供。你问: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吗?你该怎么办?
2006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一般情况下,这个网站未取得你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你的小说,是侵犯你的著作权行为。
对此,你可以依据《条例》第14条规定,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但是,你应当对该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该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关于其法律责任,《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