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各国人民通向民主、自由、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程序正当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没有规则,这样的社会将充满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恣意妄为
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是最理想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模式,是各国人民通向民主、自由、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随着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几十年里,在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无容置疑。主观上,这一历史进程的快慢,将取决于法律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责任感和智慧,更将取决于政治家们的理性判断与胆略。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个空洞和抽象的概念。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最文明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它应当具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要素。
首先,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法制是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所谓“法律体系”有它自身的要求。一国的法律规则千千万万,但并非是杂乱无章地拼凑在一起,而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次,主权在民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治化。在一个政治不民主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起现代法治国家。现代法律的人本主义或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其一系列科学内涵,如人的价值高于一切;权利优位于权力等原则,应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进一步提高法治民主化水平,如立法中的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程度;司法中律师的作用以及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等等。
再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现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同时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某一部分人之手而滥用权力。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在各方面利益配置发生剧变的情况下,诸如权钱交易、地方保护主义等腐败现象,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冲击,也需要在很长时期花大力气解决。
最后,程序正当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没有规则,这样的社会将充满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恣意妄为。就好比工厂需要科学的生产规程才能生产出好的物质产品,司法机关也需要科学的办案程序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与裁定。在我国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特殊历史与现实条件下,将其列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十分必要的。程序正当包括:民主、公开、公正、严明。明显违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规或判决、裁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现在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通过法学家们的研讨,促进决策部门将它们修改好,程序正当原则有望得到进一步落实。
(作者系东南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本文摘自作者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