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卫建萍陶玲记者周凯)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2.7亿余元,用于拆借给其他单位炒股、收购公司股权和投资房产项目等,造成客户资金巨额损失,该营业部总经理徐杨进及财务部副经理袁敏因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期间,徐杨进还以客户提取保证金的名义实施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徐杨进、袁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4年,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采取支付8%~10.5%不等年固定回报的方法,以收取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管理、国债投资等形式,先后吸收48家单位及106名个人的资金共42.7亿余元,拆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炒股、收购公司股权和投资房产项目等,至案发,尚有本金5.18亿余元未偿还。为弥补资金缺口,该营业部盗卖客户基金和国债、盗划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6.56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