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那是一次热血的见义勇为,结果却是李秀忠难以接受的:受伤被毁容、妻子与他离婚、没钱继续治疗……最终引发民事官司。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见义勇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作出判决:温州市煤气总公司赔偿李秀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同样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的陈松林获赔33万余元,还有两名受伤邻居也都分别获赔20余万元,总计162万余元。
见义勇为者李秀忠拿着判决书感慨地说,赔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他心中的伤痛。
经法院查明,2004年1月27日晚,温州市区灰桥新村4幢201室发生管道煤气泄漏事故。随后,温州市煤气总公司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因未携带抢险设备,而无法进入室内抢险。住户李秀忠及陈松林得知情况后,便从隔壁阳台爬入201室,将其房门打开。
然而,工作人员在抢险过程中,现场发生了煤气爆燃,致使身处现场的李秀忠和陈松林及另外两名协助救援的邻居都被烧伤了。李秀忠伤势最重,烧伤面积达38%,全部集中在脸部、颈部及双手,并伴有轻度吸入性损伤。
事故发生后,鹿城消防大队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用户管道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当,导致泄漏,温州市煤气总公司接警后,在抢险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户内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着火源发生爆燃。
为此,2005年1月,李秀忠等人将温州市煤气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在庭审期间,温州市煤气总公司提出将死者家属列为第三人。
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秀忠等人在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发现两老人家中煤气泄漏,在抢险人员无法进入时,主动与他人一起协助抢险,此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为法律所鼓励和保护。因被告抢险人员的处置不当,以至于发生火灾事故,使李秀忠等人肉体与精神遭受重创,其所受损失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据此,温州市煤气总公司和作为第三人的死者家属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之前,被告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善后协议,由被告承担第三人的补偿责任。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陈东升 包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