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虽非事故但撕毁医嘱单构成违规 本报讯记者储皖中两岁男童住院8天后不治身亡,医生当着110民警的面撕毁医嘱单,当家属要求进行尸检时又劝说家属抱走遗体,最终因无尸检材料,该事件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为此,男童家长将医院告上法庭。历经两审后,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医院存在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06年1月1日,云南省会泽县乐业乡团坡村王女士把年仅2岁半的儿子小淘涛转到会泽县城的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接诊医生诊断为:支气管肺炎、高热惊厥、肺结核待排、脑炎。当天,该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1月2日晚,一直守护在孩子身边的王女士发现孩子呼吸愈加困难,生命垂危。情急中,家属向110报警。没想到,一名女医生见来了110民警,竟急忙撕毁一份执行过的临时医嘱单,并准备倒掉剩余的药水。民警见状严厉阻止,一旁的孩子家属趁机捡拾起被撕毁在地的一张临时医嘱单。
1月7日,该医院再次发出病危通知,第二天早上7点15分,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悲痛欲绝的王女士拒绝在死亡通知和病程记录上签字,并向医院口头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但遭到医院的拒绝。
2006年6月28日,曲靖市医学会受委托对此事件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医院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无违反规范行为,该起医疗争议不属医疗事故。
2006年10月18日,王女士提起诉讼,向医院索赔十一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淘涛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医疗经验不足的行为;医院一名医生撕毁已执行的临时医嘱单的行为有违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院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患儿家属对导致患儿死因不能最终明确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故判决由医院承担王女士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五万九千余元中的40%。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并无不当”。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