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拉萨9月26日电 (记者徐锦庚)西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预计有20万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这标志着西藏以大病统筹与个人(家庭)账户为基础,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全面建立并逐步完善。
西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额征缴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贴14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城镇户口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每人每年个人只需缴费30元;初次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时女不满60周岁、男不满65周岁的,个人缴费至女60周岁、男65周岁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广大农牧民一直享受免费医疗政策。2003年后,随着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普遍实施,西藏也对运行50多年的免费医疗政策进行必要的规范,形成西藏独具特色的、融农牧民免费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优点为一体的农牧区医疗制度,这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障力度最大、运行时间最长的一项涉及广大农牧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为确保各类参保人员不因疾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西藏还于2005年出台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给予最高为3万元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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