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驻京记者程福俊)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介绍,从10月1日起,我国将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实行居民类价格。这项措施每年可望减轻学校负担约35亿元。
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价格优惠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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