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环境犯罪要交司法机关
河北三部门首度联手制定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规定——
本报讯(记者郭艾霞)日前,河北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若干具体规定》,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
八类环境犯罪应移送
《规定》所涉及的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规定》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涉嫌环保渎职应及时审查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等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规定》提出,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与、配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介入。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防止环境犯罪以罚代刑
省环保局法规处处长赵根喜介绍,目前处于环境违法案件的高发期,环境形势比较严峻,企业偷排偷放现象比较普遍,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就是为了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以罚代刑。
“以前在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行政处罚会多一些,责任者受到刑事或民事追究的不多,而追究官员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例子也很少。这种处理有些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这是三个部门首度联手发文,充分体现了公安和检察部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和关注。”赵根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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