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京 通讯员尹亦农)涉案金额达51万余元、被害人超过220人的特大“碰瓷”团伙中的31名成员,因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昨天上午在朝阳法院领刑。5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5年不等。同时,法院判决责令31名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51.1万余元。据悉,该案成为本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碰瓷”行为的案件。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自2004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卜新岩、孙宁等31人先后纠集在一起,驾驶购买或租借来的奥迪、帕萨特、别克、马自达、本田、中华轿车,在本市的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220余起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涉案金额达51万余元。
该“碰瓷”团伙采用的作案方法主要是,由被告人李跃驾车寻找外省市进京的中高档小轿车作为目标,锁定“猎物”便尾随其后。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他们突然加速撞向其侧后方,造成前车强行并线的假象。为避免他人起疑,被告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轮流出示驾驶证冒充驾驶员。待交警做出前车负全责的认定后,被告便以此为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中,参与“碰瓷”事故最多的英大庆作案次数多达77起,涉案金额达18万余元。
朝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31名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注意到,以往的“碰瓷”类案件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但此案是本市检察院首次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31名被告人采用的作案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据了解,相较敲诈勒索罪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较重,这无疑显示出司法机关对“碰瓷”案件的打击力度。
据主审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通常呈现出三类特点:均是结伙作案,犯罪人数众多;作案周期长、次数多、数额大;犯罪组织严密,隐蔽性强。因此,如果今后再发生类似案件,被害人应及时报案。同时,他建议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在理赔时认真审查比对,如发现涉及同一车辆或同一人的多起事故应引起重视。 刘妍摄RB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