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防护栏须具备防攀援防跨越功能
本报讯防护栏的作用是防盗,但突出墙体的防护栏,却成了小偷攀登的阶梯。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偷通过攀爬防护栏直接入室盗窃的纠纷。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戴某同意停止侵权;在一个月内重新安装防护栏。
今年5月14日深夜,田某家人熟睡之时,小偷通过攀爬3楼戴某家的防护栏直接进入4楼田某家中,盗走其家中现金4000元、手机3部,总价值8000元。民警到现场勘察后,确认小偷是由3楼的防护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的。为此,田某认为自家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安装的防护栏有直接的关系,遂将3楼住户告上了法庭。
被告戴某则认为,小区里像自家这样的防护栏成排成行,很普遍,怎么安装、安装到什么程度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拆除整改防护栏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须具备防攀援、防跨越等安全防范功能。被告所安装的防护栏易攀援、跨越(甚至便于站立、行走),且与原告居室阳台距离过近,影响了原告的安全,故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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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目前,涉及居民不动产相邻关系,尤其涉及通风、采光、视觉、卫生等方面的侵权纠纷,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类似案件目前最直接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各种复杂的现实纠纷。因此,为了减少纠纷,广大群众在为自家创造方便的同时,应注意不要侵害身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