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 中国反腐制度进行时
核心提示:中共十六大以来的五年,不仅是中国反腐败个案侦破的丰收阶段,更是反腐制度建设的进行时。
⊙本报记者艾群辉
9月26日,刚刚成立半月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公布了该局的中英文名称对照,其英文全称为The National Bureau of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N.B.C.P.在中国的国家机构编制史上,如此快速地公布一个国家机构的英文名称实属罕见,内部人士透露,这恰恰是中国在反腐败领域积极寻求和拓展国际合作的表现。
NBCP的成立,仅仅是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积极完善反腐败制度的一个缩影,官方消息表明,通过近五年的建设,中国已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腐败预防、司法解释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完善了反腐败的制度建设。
党内制度发力
长期以来,一些干部大打占干股、低价买进物品等“擦边球”,以行权钱交易之实。2007年6月,中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文将前述行为规定为腐败。
不仅如此,在十六大以来,执政党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如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者是中共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
五年来,中纪委还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巡视工作暂行规定”、“中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各项制度,陈良宇案件,就是中央巡视组最早发现的线索。
据《人民日报》报道,从2002年开始,我国历时两年多,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500余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其中115件,将现行有效的1100余件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汇编成《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现行法规制度全书》。
司法解释严防腐败犯罪
2007年7月8日,就在中纪委发布了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之后,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
这十类受贿行为包括: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2.收受干股问题;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舆论评价认为,以司法解释的名义确定了上述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处罚办法,就给过去那些靠上述打擦边球谋私利的官员封上了借口的大门。这一解释,有利于惩处实践中各种名目的腐败行为。
国际合作势头正盛
9月27日,最高检国际合作局一位负责人对媒体表示,鉴于加拿大移民部着手对赖昌星进行第二份遣返前风险评估,如果评估结果对中国有利,“赖有可能在半年左右就被引渡回来。”
这一消息让国人振奋。虽然赖本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的案子背后牵涉很多腐败官员,因此,赖昌星的遣返问题,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标志性问题。
事实上,如果没有展开国际合作,赖昌星的被遣返也许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一半以上的外逃贪官都集中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些国家都还没有和中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导致数百名中国贪官仍然在逃,数百亿资产无法追回。
但在2003年12月11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那以后,中国开始在反腐败领域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方案》。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2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包括发达国家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
除进行条约谈判外,中国还以务实的态度展开国际合作,先后成功将余振东、胡星等外逃贪官缉捕归案。专家认为,依目前的态势,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将会获得国际上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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