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维护中央权威,规范权力的正确行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央作出的一系列加强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全面发展的重大决策,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维护了中央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从2003年起,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2006年10月起,监察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截至今年7月,直接督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44起;各地共立案2.2395万件,已结案1.3059万件,给予党纪处分927人,政纪处分56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07人。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重大决策。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2003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正式组建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目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已完成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第一轮巡视,并对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第二轮巡视;完成了对9家中央管理的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4家国有保险公司、2家国有证券公司,以及5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各省、区、市巡视组已基本完成了对所辖市、地、州、盟的第一轮巡视,并对346个省直部门、1240个县、市、区、旗,65家国有企业和54所高校进行了巡视。
与此同时,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自2002年开始统一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和2005年,对派驻中央国家机关56个部门的纪检组和监察局全面实行了统一管理,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进行廉政审核并书面反馈意见已经形成制度,共反馈意见5312人次,提出问题188人次,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同时也澄清了一些问题,保护了干部。
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进一步深化
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的推行,使百姓真实感受到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真切体会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
45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推行政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政府信息作出明确规定;75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96%的地市政府、77%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政府网站;74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设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19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14个省、区、市已编制了政务公开目录。全国建立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2100多个,各级各部门设立公开办事窗口1.8万多个。
全国62.4万多个村委会,有95%的村实行了村务公开,比较规范的村约占60%以上。青海、陕西、辽宁等地专门制定下发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或暂行规定。山东、海南、新疆等地也先后颁布了《村务公开条例》、《村务公开办法》等地方法规。湖北、内蒙古、吉林等20余省、区、市下发了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呈现持续深化、健康向上的发展态势。全国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已达53.1万家。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14.1万家,占同类企业总数的9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有30多万家,各省、区、市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的建制面普遍达到20%以上,多的达到80%以上。
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住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健全和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全国28个省、区、市专门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3个省、区、市成立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在内的综合性领导小组,有28个省、区、市的党委“一把手”担任组长。按照责任制规定对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各职能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量化到岗位、细化到人头。许多地区和部门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有的专门召开会议,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对评定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要求限期整改,对个别领导班子提出调整建议。相当一部分地方和部门坚持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进行检查考核。重视考核结果运用,严肃责任追究。据统计,全国2003年—2007年上半年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总数为6.558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