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8日讯记者于呐洋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日前颁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等。规定还就公安边防海警的管辖分工、案件办理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