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我遭受重伤,成为一名残疾人。但尽管身体有残疾,我仍想继续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为了能够自食其力,我不断到有关单位应聘。但没有单位愿意要我。有人说国家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有具体规定,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根据国家规定,怎样才能实现就业的愿望呢?
读者 季辉
季辉读者: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国务院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上述规定,你有获得就业的保障。但是,由于你不掌握各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所以仅靠自己的力量想找到工作是比较困难的。建议你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求帮助,由他们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当然,你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创业。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