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结束篇:签了合同,房子就属于你吗?
本报记者吴艳霞 实习生刘建辉
自9月18日开始,本报刊发了“关注《物权法》”系列报道,今天告一段落。读者对这部法律极具热情,本报公布的交流平台连续10多天始终处于火爆状态,接到读者的物权问题共计300多个,涉及到采光、通风、车库等方面,其中房屋买卖中的产权问题最为集中。
本报邀请的法学专家对读者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解释,在报道结束之时,本报特选择有代表性的问题答复以飨读者。
签了合同,房子也不一定属于你
很多读者讲述了自己买房的遭遇:买了房,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过户。
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马越平:
《物权法》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只有经过合法登记,买方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像有人理解的,只要签了合同就拥有了房屋的产权。合同的签订和产权登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为保障买方利益,《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签订合同后,双方可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经过登记,法定期限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再处分该房屋。必须注意,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自能够办理正式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邻居开的餐馆污染环境怎么办?
省会李先生问,“我们楼内的一楼住户将住房出租供小饭馆炒菜,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周围的居民,双方沟通无果,派出所也未给明确说法,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子显:
如李先生与这个出租房屋有利害关系,并且房主将房屋由住宅变更为商业用途未经李先生同意,李先生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如有损失,可请求赔偿损失。
热力公司有权私改小区取暖设施吗?
李先生问,热力公司对小区供暖系统进行分户改造,贴了告示就开始在院内挖沟埋设管道,在楼道内打眼钻孔安装管道,并通知各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交费改造,否则,今年冬季将停止供暖。这种行为合法吗?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任成印:
根据《物权法》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对于小区供暖设施的改造,必须经过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热力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进行改造。至于费用的收取,一定要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可以要求热力公司公开成本、费用情况,必要时,业主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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