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从10月1日起,群众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不再“无偿”。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规定,火灾肇事者将要支付参与救火群众误工、误餐费;找不到肇事者的,这项费用由当地政府支付。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指出,从今年10月1日起,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火灾的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政府支付。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但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