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四新通讯员潘春芳)近日,湖北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开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选配管理试点的通知》,系统加强非公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选配管理试点工作,并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保障直选工会主席合法权益。
2004年开始,湖北省在全国较早开展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6月,全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单位达到2035个。为了逐步建立一支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湖北省总决定,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中开展加强工会主席选配管理试点。
根据安排,湖北省各市(州)总工会要确定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和一个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作为试点对象。省总将在全省范围确定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和一个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作为直接联系点;结合湖北实际,湖北省确定直选工会主席的范围确立在职工在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同时,覆盖职工500人以上的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或县(市、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
湖北省总要求,“试点”单位认真配备专职工会主席,落实工会主席待遇。企业工会主席可由内部产生,也可经企业同意在上级工会指导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可由上级工会指导面向社会、行业内部公开选聘,也可由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会协理员出任;上级工会督促企业落实工会主席同级副职政治、经济待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公开选聘的,其工资可由上级工会承担一部分,同时争取企业行政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工会主席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会工作经费有保障。
为保障非公企业直选工会主席权益,湖北省总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直选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劳动合同期未满,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介入,做好协调工作,提供相应帮助和救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