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0月2日电(记者石志勇)为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陕西省决定从10月1日开始,对各类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并要求各地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据了解,从10月1日开始,陕西省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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