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业有责任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污染排放数据 新华网北京10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环保总局近日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环境监测法制化的重要转折点。与以往的规定相比,《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
“排污企业有责任定期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开创性地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进行监测责无旁贷。排污状况监测既是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排污企业的责任。
据了解,随着环境管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绝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污染治理设施,但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现象时有发生,加之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自身更缺乏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提供污染源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的法律责任和意识,发展监测能力、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自觉性严重不足,全国企业自我污染源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水平普遍较低。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指出,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这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这项规定,就是要求有能力的企业必须建立自测机构,其监测能力和数据的有效性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审核和定期验证;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于企业排污状况,由承担具体监测任务转向更多地对企业自我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上。这样规定,丰富了环境管理的内涵,完善了环境管理的责权体系,界定了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的责任,有利于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有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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