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储户马某存款被人通过网上交易消费15万余元,马某起诉至龙岗法院要求储蓄所赔偿损失,近日,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由具法人资格的储蓄所上级机构深圳某某局龙岗分局赔偿马某全部损失15.389万元。
[案情回放]办挂失期间存款连续被盗
马某在爱联某某储蓄所开户,2005年7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从存折账户取款时,发现余额15万余元的账户内资金减少了约6000元,随即拨打龙城某某储蓄所服务电话,又于当天中午12时左右赶到龙城某某储蓄所营业大厅,要求办理相关账户的止付、冻结或者挂失手续。
由于当时大厅办理业务的客人很多,龙城储蓄所的工作人员让马某排队等候约半小时后才办理。而在12时之前半个小时内,该账户已经被人通过网上交易分7次消费了147890元,其中最大一笔一次性消费10万元,最后等到马某办理完挂失、止付手续时,该账户余额仅为98.03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账户所消费的金额均系购买网络游戏币。
[庭审交锋]存款是怎样减少的
深圳某某局龙岗分局称:马某账户十几笔交易均是与其储蓄卡密码相一致所产生的正常交易,而密码即为上诉人为储户设立的安全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当天中午12时马某要求办理止付等手续之前,马某的有关款项就已经被支付完毕,就算储蓄所相关应急措施存在缺陷,也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储户马某辩称:储户款项存到相应账户之后,储蓄机构就有责任证明里面的款项是如何减少的。本案相关交易是否已经输入密码,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不能以本案款项被盗走就当然认定为是已经输入密码形成的交易。是否输入密码需要储蓄所举证证明,但是储蓄所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马某认为,如果储蓄所在第一次接到马某电话后就采取防范措施,也不会导致之后近15万元款项又被盗取。
[法院认定]银行擅增服务项目应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当时打电话已经明确告诉了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其资金被支取的异常情况,而储蓄所却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在马某打电话仅仅过了半个小时之后,该账户便发生了连续被支取资金的情况,前后共7次、历时20余分钟,而储蓄所既未能发现异常,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后导致原告账户内的资金被全部支取。根据储蓄所提供的马某《活期储蓄开户申请书》,马某在申请开户时只申请“ATM卡”、“汇款到户”两项业务。而储蓄所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马某同意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事实。
法院认为,储蓄所作为服务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本案中,储蓄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马某或者他人利用马某个人密码开通电子支付功能,因此,应由储蓄机构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黄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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