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0月5日电(记者邹兰)在天津务工并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其在天津上学的子女将能与天津市其他学生儿童一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日前刚刚下发执行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凡在天津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已经参加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其在天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将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40元。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届时,天津177万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居民将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天津覆盖城乡、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将形成。
自今年10月1日起,在上海市农民工子女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由平安保险公司对学校应担的赔偿进行理赔,最高可获赔20万元。
贵阳市将于9月30日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农民工子女被明确纳入医保覆盖范围,享受“同城待遇”。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