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外来务工者可落户宁波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随迁,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金报讯(记者 潘君耀 见习记者 王颖)宁波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285万外来务工人员的辛勤劳动。对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来说,户籍问题是一大难题,不仅涉及子女入学等具体问题,更意味着是否在“第二故乡”找到了归属感和认同感。
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
据《办法》规定,凡是在2006年12月31日前,获得以下荣誉称号之一的现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荣誉获得的现务工所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这些荣誉称号为: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获得本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并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
另外,符合户籍登记条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可一并申请办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手续,准予在宁波市落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申请手续这样办理
符合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该如何办理落户申请呢?根据《办法》,申请人应向所在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落户意向,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出具务工和居住证明。
申请人随后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所获荣誉称号以及用工单位和实际居住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如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并申请的,还需出具相关人员的婚姻、身份、住房等证明材料。
受理和审批有期限
派出所(户证中心)在接到相关落户申请时,如该申请属于本派出所(户证中心)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告知受理。派出所(户政中心)自受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县(市)、区公安机关自收到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核准落户的,应当自作出核准落户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告,期限为20日。公告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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